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一、本規範所稱台灣木材標章,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依法註冊之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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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授權單位:指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及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
(二)被授權單位:指經授權單位授權使用台灣木材標章之單位。
(三)推廣製作物:包含下列製作物:
1.實體廣告製作物:包含海報、型錄、文宣印刷品、專刊、標示
卡、形象牆、燈箱、跑馬燈、電子看板、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
廣告製作物。
2.電子廣告製作物:包含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宣品、網頁
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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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之授權事項及其授權範圍如下:
(一)經由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授權予通過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並取得
驗證證書之業者(以下簡稱獲證業者),其授權範圍為將台灣木
材標章於國產材產品、產品包裝或其相關推廣製作物。國產材相
關驗證標章包含:
1.臺灣優良林產品標章(CAS)。
2.產銷履歷林產品標章(TAP)。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二)經由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其他使用
業者,其授權範圍僅限對台灣木材標章或其推廣製作物。
(三)其他經本局同意授權之事項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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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台灣木材標章圖示如附件。 |
五、驗證機構應將其驗證通過之業者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相片及其
他相關資訊進行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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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國產材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被
授權單位不得拒絕。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並擇期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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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授權單位若有以下各款情事發生,經授權單位確認屬實後,得終止
其標章使用權或授權之權利:
(一)申請終止標章使用權。
(二)解散或歇業。
(三)與授權單位合約終止。
(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五)其他可能造成授權行為終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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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