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作業規範
訂定日期:114-07-01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440486號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維護平地森林生態服務功能,並兼顧私有農地規劃利用合理性,辦理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環境維護、生態棲地優化、加強撫育造林木等項目之獎勵及給付等輔導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如下: (一)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執行機關:在私有農地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國營事業機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為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 (三) 受理機關:在私有農地為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在台糖公司土地為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地區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