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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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7994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林字第 80302 61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

2018-12-27T16:24:14+00:002018/12/27|Categories: 法規與標準|Tags: |

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及搬運許可證格式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9030027A 號公告 依  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如附件)。 甲式:主產物—木。 乙式:主產物-竹。 丙式:副產物。 二、國有林林產物搬運許可證(如附式)。 [...]

2018-12-13T11:34:32+00:002018/12/13|Categories: 法規與標準|Tags: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以下簡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採伐計畫編定、材積調查、標售或專案核准採取、林產物價金、查驗及處分作業中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有林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之採伐,由管理經營機關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年度國有林竹木採伐計畫(以下簡稱採伐計畫)三份,送本會林務局彙編轉陳本會核定後公告施行。 三、採伐計畫經核定公告後,其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有調整、變更時,管理經營機關應於當年八月底前,編具調整、變更採伐計畫三份,送本會林務局轉陳本會核定後公告施行。採伐計畫調整、變更之林木材積或竹枝之總數量,除經本會同意者外,不得超過該管理經營機關原核定採伐計畫總數量。 四、管理經營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採伐計畫實施情形,填具國有林採伐計畫實績表四份,送本會林務局彙辦備查。 五、材積調查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每木調查: 1.天然針葉樹及天然闊葉樹林木。 2.擇伐林木。 3.造林疏伐、間伐木。 [...]

2019-04-26T15:06:56+00:002018/12/13|Categories: 法規與標準|Tag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