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修正頒布 簡化人工林疏伐木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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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修正頒布 簡化人工林疏伐木查驗程序

林務局去(106)年宣告將開啟國產材元年,推動人工林產業振興,並同步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以簡化伐採申請與作業程序,降低行政與時間成本。林務局今宣布,攸關林農申請伐採作業成本的「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已於107年12月4日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完成並頒布施行,未來林農申請伐採林木的等待時間與作業成本將可大幅減少。

林務局表示,臺灣的木材市場99%以上都是進口木材,生產成本較高的國產木材在價格上不易與進口木材競爭是主要原因。而國產木材的高生產成本,除了與林農持有林地的規模小有關,以往申請伐採面對耗時的申請程序與冗長的等待時間,也是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以這次修訂的「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為例,其原本是針對國內為管理天然林的伐採作業所訂定,主要為防範越界砍伐貴重林木及未依核定計畫的伐採作業,但迄今已逾十九年未檢討修正,而現今早已禁伐天然林,伐採的對象已改為林相單一的人工林,法規原本基於防弊所訂定之繁複程序已不合時宜;而且因為每次伐採查驗須耗費大量人力,現今公部門人力有限,導致伐採申請核定過程耗時,也讓林農感到不便甚至降低申請意願。
林務局說明,修訂前的查驗規則要求在進行伐採前,須先每木調查估算材積,而且還須將所有林木逐株於樹幹削皮打印,極為耗費人力與時間。法規修訂後,如為同一樹種如柳杉的人工林,以設樣區進行材積調查即可,並以噴漆、繫繩或其他簡易註記等方式替代原本的削皮打印,大幅度減少材積調查時間。而原本還須針對伐採林木逐支編號、烙印查驗,修訂後也放寬至末端直徑二十公分以上者才須編號、烙印;末端直徑二十公分以下的林木得以批次方式過磅查驗,不僅減少行政程序,更可以加速查驗作業。
林務局強調,這次的檢討修正是將過去以天然林伐採所制訂的管理規章調整為以人工林為對象,並以「簡便、省時、省工」為原則。修正後除能大幅縮短放行查驗時間,提升行政效率,並增加得委任林業技師辦理伐採調查作業,引進民間專業人員共同參與,紓緩林務單位人力不足的困境,也回應林農生產林木的實務需求,增加生產意願。林務局也正持續檢討其他不合宜法規,降低法規造成的生產障礙與行政成本,建立國產材穩定供應鏈,推廣國產材的應用,發展兼顧生產、生活及生態的永續林業。

摘述修正法條文意

修正前條文文意摘錄 修正後條文文意摘錄 修正效益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受理公有林、私有林伐採作業時,應派員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報告書,作為否準伐採之依據。 第六條第二項 直轄市、縣(市)受理公有林、私有林伐採作業,辦理實地勘查作業,可委託依法登記執業的林業技師辦理。 可委託林業技師辦理,紓解政府現場人員不足問題,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條 林產物伐採材積調查時,對於針(闊)葉樹之貴重木、擇伐木或間(疏)伐木辦理每木調查須以調查印註記之。 第十四條 林相均勻的人工林於樣區調查材積時,能以噴漆、繫繩或其他簡易註記等方式替代調查印。 簡化人工林材積調查作業,縮短整體材積調查時間,減少時間與人力成本。
第十六條 針對專案採取天然生針(闊)貴重木的查驗工作,維持嚴謹的查驗規範與監督,以末端口徑十二公分以上進行逐枝編號並烙打查驗印,人工林主產物一律以未端口徑二十公分以上,方進行編號、烙印;另末端口徑二十公分以下之疏伐木得以分組衡量方式進行放行查驗,免逐枝編號、烙印作業。 第十六條 未區分天然林與人工林放行查驗作業,導致人工林針葉樹種查驗仍以末端口徑十二公分以上進行逐枝編號並烙打查驗印。 維持天然生貴重木之監督與人工林主產物、疏伐木放行查驗作業簡化,加速查驗作業,提高行政效率及節省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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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修正條文 pdf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修正總說明 pdf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條文修正對照表 pdf
2019-01-09T11:07:45+00:002018/12/28|Categories: 科技與產業|